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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問。後陳眼識。與同喻眼識何別?

答。言後陳眼識雖同。意許各別。後陳眼識。意許。是自證分。
同喻眼識。意許。是見分。即見不離自證分故。
如同宗中相分。不離自證分也

對宗後陳之眼識與同喻眼識的進一步之釋
乃永明延壽深入“真唯識量”對唯識獨到之地也。
因該量中宗、喻同時使用眼識,玄奘並未解之


大乘許者,小乘不許,今立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
從大乘方面來看,大乘主張有“他方佛色”和“佛無漏色”

而小乘不許。小乘二十部中“經部雖許他方佛色,但不許是無漏色,餘十九部皆不許有”
如果把這些“色”也包括進有法中,就會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
小乘除經部外都不聞有他方佛名,故不許有“他方佛色”,
亦不許有脫盡煩惱的“佛無漏色”。 

問。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

 

答。小乘云:乍觀立者言陳自相。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是諳含。
若於有法上。意之差別。將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

色不離眼識者。即眼識不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色。
以一切色。皆離眼識故。既離眼識。不得為同喻。便成異喻。

即初三等因。卻向異喻眼識上轉。
故論云:同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返成敵者相違宗義。
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


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
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
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

同喻。如眼識。言非者。無也。
小乘云:無不離眼識。色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

所以三藏預著自許之言句。取他方佛色。卻與外人量。作不定過。
出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識色。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
為如我自許。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
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色。卻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
外人相違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
三藏量卻成真能立也


 

 

八門

1真能立

2真能破

3似能立

4似能破

5真現量

6真比量

7似現量

8似比量

├悟他(言語)

├自悟(思想)

 

├二益

 

 

 

因明的論式,稱為三支比量——宗、因、喻。



問。因中若不言自許。空將他方佛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有何不可?

答。若空將他方佛色。不言自許者。即他小乘不許。犯一分他隨一過。
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中故。

故因明疏云:
若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為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



問。何不待外人申違量後。著自許言。何要預前著耶

答。臨時恐難。所以先防。次申問答者


問。真故二字。已簡違教過。何故前陳宗依上。若不著極成言。又有違宗之失

答。真故二字。但簡宗體上違教過。不簡宗依上違宗。若極成二字。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也

“前陳言真故極成色五個字,色之一字,正是有法,餘之四字,但是防過”。

“有法”是因明的專門述語,猶如句中的主語。
此句言,唯有“色”才是有法,其“真故極成”四字,是為了防止產生過失而設立的~

"真故極成"可分成二者釋之
一真故   佛門術語  即勝義第一義   真締之意
二極成   共許極成  即立敵雙方共許極成之意




問。後陳眼識。與同喻眼識何別?

答。言後陳眼識雖同。意許各別。後陳眼識。意許。是自證分。
同喻眼識。意許。是見分。即見不離自證分故。
如同宗中相分。不離自證分也

對宗後陳之眼識與同喻眼識的進一步之釋
乃永明延壽深入“真唯識量”對唯識獨到之地也。
因該量中宗、喻同時使用眼識,玄奘並未解之

問。若爾。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離自證分。是宗。
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見分

答。小乘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等過故。但言眼識


問。此量言陳。立得何色耶?

答。若但望言陳。即相質二色。皆成不得。
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
又解。若小乘未徵問前。即將言就意立。若大乘答後。即將意就言立也

問。既分相分本質兩種色。便是不極成故。前陳何言極成色耶。相分非共許故

答。若望言陳有法自相。立敵共許色。故著極成。
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許。何關言陳自相。寧有不極成乎。


諸鈔皆云:不得分開者。
非也。若爾。小乘執佛有漏色。大乘佛無漏色等。
在於前陳。若不分開。應名極成色耶。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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