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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
先分其段在斷其句

永明延壽禪師乃悟道之祖師
以一祖師來釋唯識有其獨到之處~
較之唯識專家所釋更能深入人心
乃因悟道者方堪稱心的專家矣~~



重點:

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答。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若有過。許著言遮。
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言遮!

因支自許之作用
乃"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若有過。許著言遮。
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言遮"此自許二字是為簡別遮除本身已存之過 
使其"因"能被立敵雙方所認可
因大乘之“色”,有“離眼識之本質色,有不離眼識之相分色。
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 

今三藏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立敵共許色。
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成立共許色不離於眼識。
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
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成立有法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

此處延壽指出玄奘之量有過~~
自許是為遮過而設!且未指出此過並防住~
竟然還被稱揚"萬代之正軌"
及至今光邏輯科學上來看
玄奘在色之理解與運用上都都犯下很大的錯誤
因‘本質色’與‘相分色’是不同且不能混淆的法相
玄奘於此竟用有法自相下之意許來與人對諍~~

我宗的色有二種;相分色和本質色。本質色定離眼識,相分色不離眼識。




後五三者指十八界中除“初三”(眼根界、色塵界眼所識者為色塵、眼识界)之外的后五组。
即耳,鼻,舌,身,意
耳所識者為聲塵,鼻所識者為香塵,舌所識者為味塵,身所識者為觸塵。
(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共十五界


問。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

問。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

答。有二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

且不定過者
若立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眼所不攝。喻如眼識。
即眼所不攝因闊向異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攝故。

被外人出不定過云:
為如眼識眼所不攝。眼識不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
為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後五三定離眼識。卻證汝極成色定離眼識耶

問。今大乘言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得不?

答。設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免犯不定。便違自宗。大乘宗說後五三定離眼識故。
故置初三攝半因。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

問。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

答。亦犯二過。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
且不定者。若立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
因云。初三攝。喻如眼識。即初三攝因闊。向異喻眼根上轉。
出不定云:
為如眼識初三攝。眼識不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
為如眼根。亦初三攝。眼根非定不離眼識。證汝極成色非定不離眼識耶

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

答。大乘眼根。望於眼識。非定即離。且非離者。根因識果。以同時故。即是非離也。
又色心各別。名非即故。今但言非定不離。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
言法自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於宗也。

外人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
因云。初三攝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喻為同喻。將同喻為異喻


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

答。非真能破。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有。敵者同有異無。方成法自相相違。
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

相違決定 四、四相違 1法自相相違 2.法差別相違 3.有法自相相違 4.有法差別相

“法自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於宗”
來看,該過的實質看似與“法自相相違過”相類。
延壽竭力反對窺基大師把這理解為法自相相違過

問。既非法自相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

答。亦非。夫決定相違不定過。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三相。遍是宗法性。
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預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
今真故極。成色。雖是共諍一有法。因且是共。又各闕第三相。故非決定相違不定過

問。既無此過。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

答。但是疏主縱筆之勢。是前共不定過中分出。是似法自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攝眼所不攝。更互簡諸不定及相違等過。次明寄言簡過者

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答。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若有過。許著言遮。
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言遮!

因支自許之作用
乃"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若有過。許著言遮。
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言遮"此自許二字是為簡別遮除本身已存之過 
使其"因"能被立敵雙方所認可
因大乘之“色”,有“離眼識之本質色,有不離眼識之相分色。
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 

今三藏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立敵共許色。
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成立共許色不離於眼識。
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
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成立有法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

此處延壽指出玄奘之量有過~~
自許是為遮過而設!且未指出此過並防住~
竟然還被稱揚"萬代之正軌"
及至今光邏輯科學上來看
玄奘在色之理解與運用上都都犯下很大的錯誤
因‘本質色’與‘相分色’是不同且不能混淆的法相
玄奘於此竟用有法自相下之意許來與人對諍~~

我宗的色有二種;相分色和本質色。本質色定離眼識,相分色不離眼識。



問。何得有此過耶?

答。謂三藏量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諳含。
緣大乘宗有兩般色。有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
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

大乘所講的“色”,有“離眼識之本質色,有不離眼識之相分色。
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

小乘不許色不離於眼識

‘本質色’外境的本色,
‘相分色’托第八阿賴耶識的影像

 寧以火燒熱銅籌,以燒其目,令其熾然,不以眼識取於色相,取隨形好。
所以者何?取於色相,取隨形好故,墮惡趣中,如沉鐵丸。

因托第八阿賴耶識的影像(以眼識取於色相)
屬業識故取隨形好故,墮惡趣中,如沉鐵丸。

今三藏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立敵共許色。
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成立共許色不離於眼識。
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
成立有法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

因明疏云:
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
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
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
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

法的言陳是法自相,法的意許是法差別;
有法的言陳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許是有法差別;
”宗“有兩部分:有法和法。



問。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得?

答。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許兩字。出外人量不定過。外量既自帶過。
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別相違過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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