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量云﹕真故極成色(有法) ,定不離眼識(宗) ﹔
此宗除寄言簡過外,剋實言之,為相分色不離自證分識也。

量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因) ,
此因剋實言之,為不於識外緣色故,即相見俱依自證起之意也。
初三為眼界之塵識根,塵為相,識為見﹔根在相見外,
他宗妄執,自證所無,在所不攝 
(然今所謂眼根實,亦識上色功能。但他所不及知,豈如兔角) 。

量云﹕同喻如眼識,異喻如眼根﹔
此同喻之眼識為見分,與相分同依自證,故用為同品。
自宗不許之眼根外色,為他宗所執者,故用為異品﹔

剋實言之,同如見分,異如外色也。此量變所緣緣之有境、能生二義為一名言﹔
蓋初三之中,具相分有境之所緣義﹔攝之為言,具自證能生之緣義。
因義雖寬,因性實狹﹔狹因能立寬,因非立故。
陳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者非立量言,乃明義言,用能破即是能立之例故也。
 




問。何不合自許之言?

答。非是正因。但是因初。寄言簡過。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
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是共故。
初明宗因。後申問答。初文有二。初辯宗。次解因。
且初宗。前陳言:真故極成色。五箇字。
色之一字。正是有法。餘之四字。但是防過。
且初真故二字防過者。簡其世間相違過及違教等過

為免過失,以“寄言簡過”變通之。宗依和因、喻屬於自許他不許的,以自許簡別,稱為“自比量”;他許自不許的,以汝執簡別,稱為“他比量”;共許的,在必要時以“勝義”、“真故”等簡別,稱為共比量。

外人問云:
世間淺近。生而知之。色離識有。
今者大乘立色不離眼識。以不共世間共所知故。此量何不犯世間相違過?

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
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執言簡。若共比量。勝義言簡。
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真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諦立

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
又如世尊於小乘阿含經。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境。
豈不違於阿含等教學者小乘

答。但依大乘殊勝義立。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問。真故之言。簡世間及違教等過。極成二字。簡何過耶?

答。置極成言。簡兩般不極成色。
小乘二十部中。
除一說部。說假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等四。
餘十六部。皆許最後身菩薩染污色。及佛有漏色。

大乘不許。是一般不極成色。大乘說他方佛色。及佛無漏色。
經部雖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餘十九部皆不許有。并前兩師不極成色。

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是宗。
且言色時。許之不許。盡包有法之中。
在前小乘許者。大乘不許。今若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亦犯一分違宗之失。
又大乘許者。小乘不許。今立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

及至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
前陳無極成色為所依故。今具簡此四般故。置極成言

真故之言。簡世間及違教等過。
真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諦立。

八諦:是為唯識論所標,說勝義四諦與世俗四諦,合而為八;

勝義諦四名者:
一世間勝義諦,亦名體用顯現諦。
二道理勝義諦,亦名因果差別諦。
三證得勝義諦,亦名依門顯實諦。
四勝義勝義諦,亦名廢詮談旨諦



勝義四諦者: 
世間勝義,又名體用顯現諦;為事相粗顯,猶可破壞,故曰世間,唯聖者所知,異於世間世俗,故名勝義。 道理勝義,又名因果差別諦;

即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十善巧」(由蘊、處、界等十法能生善巧之妙智故),
事相粗顯,猶可破壞,名曰「世間」;又為聖者之所知,勝過第一俗
(「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故名「勝義」。



問。極成二字。簡其兩宗不極成色。未審三藏立何色為唯識
答。除二宗不極成色外。取立敵共許。餘一切色。總為唯識。
故因明疏云:
立二所餘共許諸色為唯識故。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識。是極成能別

宗鏡錄(62)
若小乘宗中執佛是有漏。眼識。及最後身菩薩染汙眼識。即大乘不許。亦須簡之。
即兩宗互不許者。是不極成法。
今但取兩宗共許極成眼識。方立為宗。 故前陳言極成眼識也。

“共許極成”(必須論敵雙方認可)

“極成”即“共許極成”,指的是立敵雙方共同認可
(因為因明立量時要求所用之概念必須是雙方同時承認的)。

延壽認為“置極成者,簡兩般不極成色”,
此“兩般不極成色”即“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
這兩種“色”是大乘不認同的,

只有小乘二十部中除一說部。說假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等四。
餘十六部。皆許最後身菩薩染污色。及佛有漏色。


問。何不犯能別不極成過。且小乘誰許色不離於眼識
答。今此是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便得以小乘許眼識緣色。
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許眼識。當體亦不離眼識。故無能別不極成過

問。既許眼識取所緣色。有不相離義。後合成宗體。應有相扶過耶?
答。無相扶失。今大乘但取境不離心。外無實境。
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

此中但諍言陳。未推意許。辯宗竟。
次辯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辯寄言簡過。
且初正因。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
皆取初之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梅庵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